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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社局公布2023年劳动保障违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时间:2023-07-26   访问量:219

南京市人社局公布2023年劳动保障违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时间: 2023-07-07  来源: 南京市信用办  浏览次数: 174

        为加大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照“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要求,南京市人社局现公布2023年第二批劳动保障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用人单位不得以“临时”用工形式规避社会保险缴纳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4日,南京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调查江苏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拖欠工资一案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与于某某等22名劳动者签订《临时工聘用协议书》,但员工按照全日制用工进行管理,且用工时间超过1个月,存在未按规定为于某某等22名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5月31日,南京市人社局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7个工作日内为于某某等22名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该公司逾期未整改。6月21日,南京市人社局向该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6月29日,南京市人社局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处以罚款50126.34元。

【典型意义】

目前,我国法律中没有“临时工”这个概念,现在常说的“临时工”“小时工”“日结工”,其实是《劳动合同法》里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叫做“非全日制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累计不超过24小时,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用工形式,且用人单位只缴纳工伤保险。但是一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混淆概念,改变员工身份,把“正式员工”变成“临时工”,用“非全日制”代替“全日制”用工,以此规避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责任。此举严重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违反《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案例二: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7日,经开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林某某投诉,反映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清洗车间存在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经开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4月28日依法受理立案。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根据考勤显示,该公司2023年2月人均月违法延长工作时间90.91小时,且未能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存在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6月9日,经开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立即改正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违法行为。6月14日,经开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6月20日,经开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5500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规定,依法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严重的将被列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案例三: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7日,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农民工投诉线索,反映南京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江北新区某项目上存在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公司共拖欠金某某等22名农民工工资共计669745元。

【处理情况】

2月17日,江北新区行政执法局向该公司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足额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履行限改指令。2月27日,江北新区行政执法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并将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某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将该案作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3月23日,江北新区行政执法局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5月22日,江北新区行政执法局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违法行为处以19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

工资报酬是广大农民工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农民工工资支付是国家高度重视解决的民生问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面临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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