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建设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南京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宁发改规字〔202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制定了《南京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基准及清单》),自2022年9月1日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基准及清单》是依据新行政处罚法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按照“依法监管、过罚相当、程序合法、权责统一”的原则制定的,是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细化和规范,有利于统一全市招标投标领域行政执法尺度,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的制度成本。
2.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依照《基准及清单》,审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并贯彻落实行政处罚“七日双公示”要求。对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采取约谈等行政指导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提醒。
3.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的招标投标新型监管机制,支持引导招标人将信用因素纳入资格要求和评标标准,鼓励江苏省内的信用评级机构依据《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试行)》(2021版)规范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4.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定期交流《基准及清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和有效做法,并加强招标投标领域行政执法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推动实施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京市水务局
2022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