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建设政策法规
关于优化我市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宁发改法规字〔2023〕5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减轻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进程和效益,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规范发展,现对我市货物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进行优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将市发改委负责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交由市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优化调整后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分工为:
(一)市发改委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制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组织和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二)市建委指导区(园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负责市级权限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四)市水务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水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五)其他领域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监管要求
自2023年11月1日起,各部门按调整后的分工履行监管职责。
(一)2023年11月1日前已进行项目登记并新增标段的工程货物项目,仍由市发改委负责监管,其中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工程货物项目仍由江北新区经发局负责监管。
(二)2023年11月1日前已进行项目登记但尚未新增标段的工程货物项目,由市建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三)其他项目自2023年11月1日起,均按调整后的规则登记、交易和监管。
(四)各领域招标投标市、区两级监管权限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等执行。
三、本次调整除对工程货物项目增加评标专家抽取审核环节外,不涉及交易场所及流程等变化,如有问题可咨询相关部门(联系表附后)。
四、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文件对全市招标投标分工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市发改委杨东明 025-68787089
附件:南京市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相关部门联系表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南京市水务局
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