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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南京市交通企业信用评价 指引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1-15   访问量:459

关于征求南京市交通企业信用评价

指引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信用评价报告编制,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交通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最新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2023版)》和我市交通建设市场工作实际,对2018年的《南京市交通行业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进行修订,形成《南京市项目企业信用评价指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现书面征求你单位意见,相关书面意见请于119日(周中午12:00前反馈,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李梦甜,83194125mengtian_li@126.com

 

附件:南京市交通项目企业信用评价指引(2024年版)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2024115


附件

 

南京市交通企业信用评价指引(2024版)

 

一、编制背景

为规范信用评价报告编制,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交通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最新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2023版)》和我市交通建设市场工作实际,对2018年的《南京市交通行业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进行修订,形成《南京市项目企业信用评价指引(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分类

根据经济行业类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主营业务,南京市交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分为两类:

1、工程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适用于交通工程施工企业(附件1)。

2、服务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适用于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招标代理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业的企业(附件2)。

三、适用范围

在南京交通领域使用的信用报告参照本指引编制。

四、有效期限

1、信用报告有效期为一年,起始日为信用报告概述页上的制作日期。

2、信用跟踪报告有效期截止日应与原信用报告有效期截止日一致。

3、如果信用服务机构或者被评单位违背信用承诺、隐瞒失信记录、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将终止信用报告公示、进行约谈或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作为该机构或者被评单位的失信信息。违法违规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跟踪报告

1、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报告有效期内,应当每隔6个月对被评单位进行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如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或者报告遗失,被评单位应配合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跟踪调查和评级。

2、在信用报告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在获取相关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跟踪报告:

1)被评单位主要基本信息及状况发生变化的;

2)被评单位发生新的失信行为,可能导致履约能力或者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

3)信用服务机构认为其他需要出具跟踪报告的情形。

3、跟踪报告格式见附件4。被评单位项目指标发生变化的,应在跟踪报告对应栏目和条块中描述或者罗列,主要变化情况应在跟踪报告概述部分的基本结论及风险提示栏中专门简要描述。

六、服务规范

1、评价技术标准规范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建立行业自我管理约束机制,提供专业性技术指导和行业服务,依据本评价指引开展服务。

2、业务管理制度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引建立相应的信用评价服务规范、从业人员职业准则、评审委员会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回避制度、数据库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在醒目位置公开发布信用评价服务工作指南、收费标准等,明示收费标准与信用评价结果无关。

3、评价服务程序

信用服务机构在开展信用评价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基本评价服务程序:受理评价申请、签订协议和承诺书、成立信用评价小组、准备评价所需材料、信息核实、信用等级评定、报告撰写、结果公示、跟踪评级、资料归档等。

4、尽职调查规范

尽职调查分为内部调查和外部调查。

内部调查:信用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对被评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提供信用管理咨询。现场调查应保证有2名以上评价人员参与。核查中形成的函证材料、访谈记录等原始材料,以及邮寄和电子邮件等凭证随工作底稿保存备查。在不具备现场调查的情况下,用视频方式开展现场调查可作为替代方式。

外部调查:信用服务机构在制作报告中必须提供以下(包括但不限于)外部信用调查项目: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地省级信用门户网站、注册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网。

5、评价资料管理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用于信用评价的数据、信息和复印件等资料,要进行分类建档保存。信用报告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存档保留期限按照《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和省政府相关规章执行。评价数据信息建档规范应按以下目录次序:

1)档案目录(所有评价数据信息资料按该目录集中装订);

2)委托评价合同及评价申请;

3)评价计划,包括时间安排、事项安排、人员安排等基本要素(应有本机构主管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4)尽职调查内容,包括对以往项目业主、单位高管和专业技术人员、办公(经营)条件和主要生产(代理)产品生命周期及分析(适用于货物类和制造类)等访谈调查记录,对近三年公司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情况、招标投标监管记录情况、中标和其他项目履约情况、合同纠纷情况等尽职调查记录,以及需要说明情况的材料(应加盖本机构公章);

5)完整的审核和报告签发程序记录;

6)被评单位的营业执照、历次变更相关的决议和批文、关联单位和分支机构明细表、高管人员明细表、从业人员统计表(包括参加社保情况)、公司章程、主要组织结构、规章制度、营销或者服务网络、资质证书、产品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近三年单位财务审计报告、所获得的专利和研发成果清单及证书、单位发展规划、江苏省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近三年业绩情况、近三年获奖证书、近三年单位社会责信用等级划分及释义任情况等反映单位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的材料。可以是复印件,应加盖被评单位公章。

七、信用等级划分及释义

符号

计分范围

信用提示

AAA

≥90

信用程度优良,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极强的保障,环境因素变化对其稳定发展影响极小,违约风险极低。

AA

≥80<90

信用程度良好,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提供好的保障,环境因素发生不利变化时可能会影响其发展,违约风险低。

A

≥70<80

信用程度较好,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提供较好的保障,对于抵御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时的能力一般,违约风险较低。

BBB

≥60<70

信用程度一般,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时能提供一般的保证,存在违约风险。

BB

≥50<60

信用程度欠佳,履约能力欠佳,有较大的违约风险。

B

≥40<50

信用程度差,履约能力弱,有重大的违约风险。

CCC

≥30<40

信用程度很差,履约能力很弱,违约风险很大。

CC

≥20<30

信用程度极差,没有履约能力。

C

<20

无信用,接近破产。

被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1、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2、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股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者限制高消费人员的;

3、最近年度税务等级被评定为D级的;

4、近三年有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5、单位环保信用等级为黑色的;

6、在当次信用评价过程中存在隐瞒失信记录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

八、监督管理

1、在南京交通使用的信用报告,参照本指引编制。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信用跟踪报告,其概述页将由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信用交通江苏”“信用中国等网站公示。

2、对于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信用跟踪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将进行不定期的信用查询,并以半年为周期进行定期抽查。抽查采用分级分类监管的方式,对被有关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名录的企业、通报存在整改问题的企业将全部列入抽查范围,

九、解释修订权

本指引由南京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1、工程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服务类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3、《南京市交通信用报告(样式)》

4、《南京市交通信用跟踪报告(样式)》

5、《南京市企业信用评价指引(2024版)》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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