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建设政策法规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部分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征信”“征信修复”关键词的机构,故意曲解国家关于“信用修复”的文件规定,利用部分信息主体急于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心理,混淆征信异议、信用修复概念,以“征信修复、洗白、铲单”“征信异议投诉咨询、代理”为名行霸,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局,为了加强对此类行为的严肃查处,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委网信办、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江苏省“征信修复”乱象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建立“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
工作方案指出,通过开展“征信修复”乱象治理工作,坚决遏制相关违法违规现象,有效减少征信领域非法金融广告、非法代理投诉异议等行为,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通过整治查处违法违规机构,提升市场机构诚信经营水平和行业公信力,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效推进;通过打击征信非法机构与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公众与市场主体树立珍爱信用记录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诚信氛围。
工作方案明确,治理对象为:涉“征信”及“征信修复”相关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的机构。通过网站平台、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互联网渠道和设置广告牌、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对外进行“在信修复”“征信洗白”“征信铲单”等相关虚假宣传及虚假广告的市场主体;以“征信修复”名义扰乱市场秩序的机构.利用部分信息主体急于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心理,混淆征信异议、信用修复概念,声称“征信修复、洗白、铲单”“征信异议投诉咨询、代理”,实则通过伪造证明材料、教唆无理申诉、恶意投诉等手段牟利:或以教授征信修复技巧或提供征信修复师、征信管理师的培训、考证服务为名,诱导果用代理、加盟方式开办“征信修复”相关业务从而骗取钱财,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市场主体;非法获取、买卖个人信息的机构。以开展征信业务、“征信修复”名义,骗取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存储传输转卖获利,或将信息用于其他非法目的的市场主体;违规开展征信业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经营企业征信业务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市场主体;以“征信”“征信修复”名义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机构。
工作方案要求,一是要建立“征信修复”乱象治理协调会商机制,二是从源头遏制“征信修复”活动增量风险,三是发挥职能优势,主动识别违规线索,四是联合开展专项整治,五是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六是加强监测与报告。